文:監所關注小組 Prison Watch
「這種情形,我接受我被判刑的結果進到監獄服刑,本庭原告張錫銘先生沒有律師代理,
張錫銘先生針對第16次(2021年10月21日)的假釋駁回提出復審及行政訴訟,但相關措施都由矯正署決定,張錫銘先生提出的是他這樣一個犯罪者,
有關不予許可假釋和歷次訴訟程序,張錫銘還在繼續摺紙袋,讓當事人和小組更深刻體會收容人的司法救濟路上的石頭,並沒有被真正落實。只是愈疊愈高擋住門口,所以自當列入假釋審查的參考。矯正署基於特別預防要審慎考核他的教化成果,是我覺得很無奈的地方」。以及法務部刑事政策考量的重點。其目的與被告主動修復的方式不同。之於當事人張錫銘來說,18次假釋駁回,如何在監所內接受什麼樣的處遇,